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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財產侵權 | 承攬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財產侵權 閱讀(2.21W)

在承攬合作的期間內,承攬人難免會遭受到一些損失,尤其是財產損失方面。眾所周知,承攬人和定作人是相輔相成的關係,互相合作,爭取利益最大化。那麼,承攬合同財產侵權,承攬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接下來小編對這一財產糾紛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承攬合同財產侵權,承攬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承攬合同中,發生人身財產損害由承攬人承擔責任為一般原則,定作人承擔相應責任為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在於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選任中的過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

4、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5、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7、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8、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定作人對承擔人就圖紙或者技術要求等不合理提出的通知怠於答覆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10、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1、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根據上述資料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承攬合同財產侵權,承攬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這一問題有了新的看法。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如果承攬人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規定的質量要求,造成財產損失,俺麼需要對承攬人追究相關責任,進行追究其修理、減少報酬或者經濟賠償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