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財產侵權>

侵權人的財產先承擔什麼責任?

財產侵權 閱讀(8.54K)

我國法律日益完善,公民有法可依,有法可尋,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需求法律的幫助,也同時讓違法犯罪行動無處可遁,法治中國日益完善。本文就此侵權人的財產先承擔侵權責任問題進行詳細的論述,以供大家借鑑。

侵權人的財產先承擔什麼責任?

侵權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當侵權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衝 突時,優先承擔侵權責任,如一企業生產偽劣產品,造成消費者 人身、財產損害,並構成生產偽劣產品罪,其需同時承擔對消費者的侵權責任以及生產偽劣產品罪妁刑事責任,如果刑事責任 其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對受害人的賠償以及罰 金時,對受害人的侵權責任優先於罰金承擔。

一、侵權人的財產先承擔民事責任優先原則的確立有哪些原因?

一是民事責任優先是實現法的價值的需要。民法、行政法、刑法雖然是三個不同的法律部門,各自有調整範圍,但保護公 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卻是共同的目標和任務,在同一責任主體的 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民事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及沒收財產等行政、刑事責任時,如果先執行罰款、罰金或沒收財產,債權人的 合法權益就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國家和個人承受財產損失的 能力差別很大,在不足以同時承擔兩種以上責任時,不繳納罰款、罰金及沒收財產等行政、刑事責任,不會使國家發生經濟上 的困難,但如果不履行民事責任卻可能使個人陷入極大的困難 乃至絕境。民事責任優先原則,體現了三個法律部門在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方面的一致性。在這些責任無法兼顧時,民事 責任優先可以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也更能體現法律的人道和 正義,人道和正義是法的社會功能的體現,也是法所追求的主要價值所在。

二是民事責任優先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交易安全的需要。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依法取得的權利,應具有法律的保 障性。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依法享有債權,但卻因 其承擔財產性的行政、刑事責任後喪失清償債務的能力而無法實現,必然造成當事人在以後的民事活動中投入一定注意查對 該當事人是否存在違法或犯罪行為,否則可能影響自己權利的 實現,這樣必然影響當事人之間進行交易的信心和速度,也不符合市場經濟秩序和交易安全應具有法律保障性的要求。民事責 任優先,可以有效地克服這種弊端。

三是罰款、罰金及沒收財產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體現了國家對行為人的懲罰。民事責任主要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一方 依法向另一方承擔的責任,目的在於彌補權利人因他人的民事 違法行為而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補償性是民事責任的顯著特徵。這種補償性的責任一旦遭到破壞,權利人的權利則難以實 現。

四是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目的和功能不同。民事責任主要目的是給受害人以補償損失、恢復權利;行政責任 和刑事責任具有懲罰行為人、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在責任人 的財產不足以承擔兩種以上的責任時,不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目的就無法實現。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責任形式涉及人 身和財產,除了財產性的罰款、罰金及沒收財產外,還可以對責 任主體進行人身制裁。與民事責任單一的財產性特徵相比,行政、刑事責任具有人身性和財產性的雙重特徵。在三者發生競 合時,即使民事責任優先適用,結果可能造成財產性的罰款、罰 金及沒收財產等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難以實施,並不影響責任人承擔人身方面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在一定程度上,行政責 任、刑事責任還可以在對責任人人身制裁和財產製裁上進行選 擇,以達到制裁責任人的最終目的。因此,在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發生衝突時,承擔民事責任優先。

二、民事責任優先原則的適用有哪些條件?

第一,責任主體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須合法有效,其發生的依據或 基於法律的規定或基於約定。

第二,責任主體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滿足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如果都能滿足,則三種 -責任並行不悖,責任人同時承擔三種責任,只有在財產不足以同 時滿足時,才出現民事責任優先的問題。

我國的《刑法》、《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對民事責任優先原則都有所規定,規定了財產不足以同 時支付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時民事賠償的優先適用。

我們不僅要知法,更要懂法,不斷給自己補充法律知識,提高自身素養。本文介紹了民事責任優先的原因以及條件,希望能夠為大家拓寬法律知識面。同時本文就此侵權人的財產先承擔侵權責任問題的介紹希望能供大家借鑑,如若還有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