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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沒有收到貨物卻需承擔風險

運輸損害律師解答 閱讀(2.71W)
買受人沒有收到貨物卻需承擔風險

我們每個人都是消費者,都會購物買東西,但我們在購買的商品的時候,總會買到劣質產品,特別是現在網購非常火爆,買到劣質產品後卻不能退還,使得我們的消費權益受到侵犯。關於消費糾紛時現在來說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當消費的權益受到商家的侵權的時候,消費者要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就需要和商家打消費糾紛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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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沒有收到貨物卻需承擔風險

買受人沒有收到貨物卻需承擔風險可以參考《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因為在訂立買賣合同時,貨物已經裝在運輸工具上處於運輸的途中,在收集不到確切證據的情況下,買賣雙方都難以搞清風險的發生到底是發生在運輸途中的哪一段,是在合同訂立之前還是在之後。所以公約作出了這樣的規定,即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