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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出賣運輸途中貨物風險由誰來承擔

合同糾紛 閱讀(1.28W)

一、出賣人出賣運輸途中貨物風險由誰來承擔?

出賣人出賣運輸途中貨物風險由誰來承擔

我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七條規定 【需要運輸的標的物風險負擔】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對於運輸途中的風險,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辦,合同沒有約定的。

二、貨物在運輸中風險負擔的一些基本原則是什麼?

1、送貨上門的,在途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2、自提貨物的,回途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所謂自提貨物,就是買方自己負責貨物運輸,一般在賣方所在地交付貨物。本案中,如果乙公司自己派車從甲公司所在地運回貨物,途中遭遇山體滑坡,則風險就要由其自己承擔,即需要支付甲公司貨款。

3、簡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時風險歸買受人承擔;

所謂簡易交付,就是貨物在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時已經由買受人佔有,這種情況下,合同一生效就算完成了交付。此時,風險就由買受人承擔了。比如本案中,如果甲乙公司簽訂合同之前,乙公司已經佔有了貨物,雙方合同生效後風險就由乙公司承擔。假如,貨物由於發生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消滅了,風險就由乙公司自己承擔了。

4、代辦託運、郵寄的,辦完託運、郵寄手續後由買受人承擔風險;

目前有很多由賣方代辦託運、郵寄的情況,一般而言出賣人辦理完相關託運、郵寄手續後就算完成了交付,此時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比如,運輸途中損失,或者郵寄途中丟失等,風險一般由買受人承擔。

5、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貨物的所有權自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時轉移,但是風險負擔自貨物交付時轉移;

所謂所有權保留合同就是,買方沒有全部付清貨款時,出賣人就將貨物交付給買受人,雙方約定,在買受人付清全部貨款之前,貨物的所有權仍然屬於出賣人。但是,此時買受人已經實際佔有了貨物,如果發生風險則由實際佔有人也就是買受人承擔。

6、在途貨物買賣,合同成立時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所謂在途貨物買賣是指,賣方已經將貨物交付承運人運輸後,再尋找買家訂立合同,此時貨物正處於運輸途中。如果本案中,甲公司採用這種方式,那麼與乙公司訂立合同後,由承運人直接送貨至乙公司所在地,如果發生不可抗力,風險則由乙公司承擔。

7、試用買賣合同風險負擔情況分為兩種:

(1)、因試用而交付貨物給買受人佔有的,則;

①、試用期間的風險,歸出賣人負擔;

②、試用買賣合同生效後,包括買受人同意購買或者屆期沉默,風險歸買受人負擔(這種情形類似於上述的簡易交付);

③、試用人明示不購買的,風險歸出賣人負擔。

(2)、試用貨物並未交付買受人,且在買受人購買承認時仍然沒有交付貨物的,風險自貨物實際交付時轉移到買受人。此前均由出賣人承擔。

8、一方違約在先的,如因買受人原因貨物不能按期交付的,自買受人違約之日起風險歸買受人承擔;因貨物存在嚴重質量瑕疵的,買受人拒絕受領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此後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貨物從一個地方運輸到另一個地方,可能會因為距離、意外等等情況,導致在運輸的過程中貨物受到損壞,一旦貨物出現損壞的現象,肯定是會影響到它的價值,因此作為運輸方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