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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貨物風險轉移慣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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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貨物風險轉移慣例原則

買賣貨物風險轉移慣例原則

貨物風險轉移這個古老而又現代的問題迄今懸而未決。從羅馬法的經典鉅著《法學階梯》出臺至今長達1400多年的時間裡,貨物風險轉移一直是各國買賣法或合同法中爭議不休的問題。為保持商業慣例和商人習慣的穩定性和延續性,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下稱《通則》)2000年修訂本對國際買賣貨物象徵交貨術語FOB、CFR和CIF的風險轉移界限也不作變更,仍舊採用了“船舷為界”原則。

對此,當代買賣法、海商法和國際航運與貿易慣例是如何進行處置和相互予以協調的呢 

“船舷為界”原則在當代是如何實現的

“風險隨交貨轉移”乃當代國際貿易普遍推崇和廣泛應用的理論與原則。風險既由交貨決定,那麼交貨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及其界限劃分標準便理所當然地成為貨物風險轉移問題的關鍵。在國際貨物買賣實務中,對此的規定除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的方法外,一般還有由國際貿易術語統一慣例如《通則》和國際貿易統一實體法如《公約》以及各國法律來加以規範和規定的方法。國際貿易術語統一慣例通常僅限於對買賣慣例使用的貿易術語進行規範解釋,要通過將之選入合同才能起規定作用;國際貿易法律一般避開對貿易術語的解釋,試圖制定出國際貨物買賣的一般準則,就買賣交易中的原則問題作出規定。

國際商會《通則》乃是當代國際貿易術語統—慣例的權威,其最新版本,即2000年修訂本仍將交貨方式分為實際交貨和象徵交貨兩大類共13個術語加以規範和解釋。由其性質所致,賣方在實際交貨中的交貨責任一般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貨物置於買方的實際控制之下,風險於此時同步轉移。在貨物“適當地交付”之前,風險由賣方承擔,之後,由買方承擔。承運人及裝運方式的差異對交貨和風險的轉移並無實質的影響。象徵交貨依據裝運方式和賣方交貨責任可細分為傳統方式(包括FOB、CFR和CIF一組術語)和現代方式(包括FCA、CPT和CIP一組術語)。

“船舷為界”原則,通常是指在象徵交貨傳統方式中,裝運方式限制為散裝水運,賣方的交貨責任是將貨物在裝運港交給承運人,以裝上船越過船舷為界;貨物風險也以此為界同時轉移。買方之所以也積極支援、樂於採用象徵交貨傳統方式,關鍵在於國際貿易實務界建立了完善的輔助服務支援體系與之配套,承運人和承保人分擔了買方的風險責任。作為補償,象徵交貨傳統方式下的貨價,一般相對實際交貨低很多。

“船舷為界”原則在當代是如何實現的呢 在象徵交貨傳統方式中,承運人在裝運港從賣方手中收貨裝運後,有條件地承諾在目的港將貨完好無損地交給買方;承保人也保證有條件地承擔貨運途中的風險及損壞的賠償責任。換句話說,承運人和承保人有條件地代替賣方承擔運輸途中的風險責任,運輸交接貨的貨運保險機制有效地“部分替代”了買賣交接貨機制。試想,如果不是這樣,買方如何會同意和接受這樣不公平的交貨安排呢 

“部分替代”主要由運輸交接貨中的清潔提單簽發機制和“船舷為界”或“鉤至鉤”原則來維繫。前者是指不能期望承運人對其承運的每一票貨都具有像其每一個貨主那樣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因此承運人只能根據所收貨物的表面狀況是否良好來決定清潔提單的簽發與否,並且即便賣方拿到的是清潔提單,也並不表明萬事大吉;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貨物損毀是賣方而不是承運人的直接責任造成的,賣方便不能從已與承運人交接貨完畢為由而逃避承擔風險責任。

後者中的“船舷為界”和“鉤至鉤”原則分別是買賣和運輸交接貨的責任界定,表面上看來兩者好像並不一致。但根據海商法和國際貨運慣例,在港口裝卸貨時,如果使用船上的吊機裝置,承運人承擔“鉤至鉤”範圍內的責任;但如果使用港務當局的吊機裝置,承運人的責任則以“船舷為界”。由於現代國際運輸使用船上吊機裝置進行裝卸的情形鮮見,因此“鉤至鉤”原則與“船舷為界”實質上並無區別,它們的責任界點實際上是一致的。

“船舷為界”雖然是理論上的一條界限,但在國際貨物和運輸實務中也已有相應的業務慣例和做法來與之相配套。為了獲得承運人簽發的清潔提單以保障順利結匯收款,對貨物吊裝越過船舷前後的損失,只要不是價值不菲的,賣方一般都是設法先補足貨物數量以便及時領取清潔提單,有關的索賠事宜壓後處理。只有對價值昂貴或無法及時修補或更替的貨物,在吊裝越過船舷後發生的損失,賣方才會立即會同港務當局、承運人和承保人等當事人,針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分清責任並出具證明,及時通知買方。總之,“船舷為界”在實務中也並不是不可克服的。否則,象徵交貨傳統方式怎麼能夠延續200多年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普遍應用,並對國際貿易的拓展起到積極推動作用呢 

在象徵交貨現代方式中,由於集裝箱革命等裝運和通訊技術的不斷變革與進步,國際商會將賣方的交貨責任界點從“船舷為界”提前到“貨物被收入運輸系統之時”。不可否認,國際商會為規範國際貿易術語所作的不懈努力和做法確實是值得讚賞的。但從近10年來的國際貿易實踐看,現代方式至多隻在發達國家間的貿易中得到應用,並未獲得廣大開發中國家包括我國在內的青睞。其根本原因主要在於現代方式的實務運作機制超出了國際貿易商人和現行輔助服務支援體系的認同和接受範圍。商人們或者不習慣,或者不願意,或者無法採用現代方式及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