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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有風險嗎需要承擔哪些法律風險

訴訟管轄 閱讀(2.86W)

有風險。

打官司有風險嗎需要承擔哪些法律風險

1、超過訴訟時效的風險。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二年,但下列訴訟時效為一年:

(1)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3)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4)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該二十年的訴訟時效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但可以適用有關延長的規定。

2、訴訟請求不當的風險。訴訟請求不完整,會導致未請求部分視為自動放棄而得不到審理的風險,訴訟請求的放棄、變更、增加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逾期會導致放棄權利的風險。

3、不能充分提供證據的風險。除舉證責任倒置外,當事人應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

4、超過時限提供證據的風險。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不組織質證,除非對方當事人同意,否則不被法院認定,繼而承擔敗訴的風險。

5、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證據的風險。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如果是在境外形成的,還應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須經該外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的大使館認證,否則證據無效。提供證人證言的,該證人最好能親自出庭。

6、不能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如提供原始證據確有困難的,可提供經法院稽核無異的複製品或複製件,否則證據提供方可能承擔不利的後果。

7、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的風險。原告起訴、增加訴訟請求或被告反訴,當事人申請保全、上訴,未按時足額交納訴訟費,或確有困難,未申請緩交、減交、免交或申請未獲批准,又未足額交納的,會被法院按撤訴處理。

8、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風險。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各方當事人,不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提出申請,或申請未獲批准或因客觀原因法院調查不到,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將承擔不利的後果。

9、申請評估、鑑定的風險。申請評估、鑑定的各方當事人,不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申請,將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風風險。

10、開庭時不按時出庭的風險。當事人不按時參加法庭審理活動,原告承擔起訴被視為撤訴的後果,被告承擔缺席判決的後果。

11、一方下落不明的風險。當事人一方提起訴訟,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會導致審理的時間過長,不能儘快結案的風險,判決生效後,被能順利執行的風險,以致預交的訴訟費不能退還的風險。

12、一方沒有財產的訴訟風險。起訴前,應初步瞭解對方的財產情況,如果一貧如洗,即便勝訴後,損了夫人又折兵,贏了官司輸了錢,另起訴前後如果對方有防備,應積極申請財產保全,但申請保全應確保對方有相當的財產,否則不但保全沒有效果,而且連保全費都不能退還。

13、逾期申請執行的風險。對方不按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超過時效且無正當事由的,申請人將喪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除非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書、調解書,由審判庭移交執行庭執行。

14、未在時限內申請再審的風險。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除外),當事人在二年內未提出申請再審的,再審申請就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