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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

交通事故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在醫生醫囑說明需要增加營養的情況下,原則按當地日平均收入的40-60%進行逐日計算支付。目前有按照30元/天支付,也有按醫院伙食補貼的2倍計算。計算時間為住院的天數加出院證明上加強營養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交通事故營養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