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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為職工購買的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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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為職工購買的社會保險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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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職工上險能否以商險代替社會保險?

  法律明確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該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屬於商業保險,除一些特殊行業,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其職工購買之外,用人單位並非必須購買。社會保險是基礎的,必須的,商業保險是補充,是自願的,不能以商業保險代替社會保險。  建築法第四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