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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怎麼購買?

工傷認定 閱讀(2.99W)

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怎麼購買?

一、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怎麼購買?

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的購買: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

二、法律依據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瞭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佔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需要明確的是,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要求給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不購買工傷保險是違法的行為。如果勞動者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情況下,發生了工傷事故,那麼需要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傷殘情況和後期的護理費用進行全額的賠償,所以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的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