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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出了工傷待遇如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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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出了工傷待遇如何主張?

公司登出了工傷待遇如何主張?

1.由於公司登出,公司作為訴訟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工傷職工如果再起訴公司要求其承擔工傷保險待遇,將會遇到被告主體不適格問題,最後會因此被駁回仲裁或者起訴。

2.在此情況下,只能通過起訴公司股東或者清算組成員方式來解決此類糾紛。

3.公司股東或者清算組成員在明知發生工傷事故且尚未獲得足額的工傷保險賠償,但在清算時未對社會保險待遇作出妥善的處理,違反了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根據《公司法》第189條、《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3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股東或者清算組成員應承擔賠償責任。

4.法律依據: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所以,公司登出了工傷待遇的索賠不能再看出是普通的勞動爭議問題,起訴公司是不會被受理的,只能起訴股東或者參與清算的人員,他們如果是想通過隱瞞和視而不見來矇混過關,逃避責任,那麼就違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擔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