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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登出工傷待遇由誰支付?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1.07W)

單位登出工傷待遇由誰支付?

一、單位登出工傷待遇由誰支付?

公司登出工傷人員待遇一般還是由原單位來進行處理,但只要在登出了之後向保險部門提供了相關的證明,那麼後續發生的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工傷保險待遇,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二、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單位登出的情況下,公司應當對相關事項進行清算,涉及到工傷待遇沒有支付的,也必須在認定後才能進行合法的登出,否則導致工傷無法支付的責任由原公司進行承擔,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工傷待遇支付的實際來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