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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侵權賠償是否可以同時主張?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1.57W)

工傷保險待遇侵權賠償是否可以同時主張?

一、工傷保險待遇侵權賠償是否可以同時主張?

1、工傷職工可以同時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和請求民事侵權賠償。

(1)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賠償性質不同。工傷保險待遇屬於公法領域的補償,人身損害賠償則屬於私法領域的賠償,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

(2)工傷保險金是用人單位而不是侵權的第三人繳納的,那麼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不能免除接受用人單位工傷保險金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受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定義務,否則工傷保險基金便擁有了“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特權。

2、法律規定上,除工傷醫療費用外,法律不禁止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再獲得民事賠償。《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了構成工傷應享受相關待遇,沒有規定第三人侵權工傷應當扣減第三人賠償部分,也沒有規定工傷基金或用人單位追償權(除工傷醫療費用)。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受傷職工只能得到一份賠償或者補償,司法解釋限制受傷職工只能得到一份賠償,甚至只能先請求民事侵權賠償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

二、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哪些專案?

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主要部分,包括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工亡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用、康復性治療費用、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

2、傷殘待遇

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

3、其他待遇

其他待遇包括伙食補助、外地就醫差旅費、停工留薪待遇等。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綜上所述,職工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的,被評上工傷後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交通事故責任方是一種民事侵權,其應該按照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承擔賠償責任。職工可以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侵權賠償。這兩者從性質到賠償範圍和標準都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