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效力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有哪些?
合同效力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有: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等。
二、《民法典》中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是什麼?
1、民事法律行為包含合同無效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理解與適用:涉及第三人時如何處理,有待明確。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理解與適用:與“雙方虛偽意思表示”的關係有待明確。
(6)部分無效、部分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後果
(1)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前半部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理解與適用:不論過錯
(3)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後半部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理解與適用:過錯損害賠償
如果雙方對於已經簽署完畢的合同效力有意見不一致的,並且經過協商無法解決的可以選擇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效力糾紛屬於比較典型的一種民事糾紛,一般按照普通訴訟程式進行審理。如果對於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