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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民事反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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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民事反訴狀

(離婚)民事反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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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人(本訴被告):劉**,女,1988年**月**日生,漢族,農民,身份證號*************,住山東省***縣**鎮***村,聯絡電話***********。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趙**,男,1987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山東省**縣**鎮**村,身份證號**************,聯絡電話***********。

反訴人就離婚糾紛一案,對被反訴人提起反訴。

反訴請求:

一、離婚;被反訴人承擔反訴人因被反訴人的家庭暴力行為而致病的實際治療費用******元,以及後續治療費用*****元,並給予反訴人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二、返還反訴人陪嫁4000元;返還反訴人在結婚典禮上收到的贈與款9000元;

三、分割自2011年11月11日至解除婚姻之日被反訴人的工資收入。

事實與理由:

一、反訴人因被反訴人的家庭暴力而致病並被其拋棄。

被反訴人的父親於2012年*月**日在外飲酒至醉回家,被反訴人見狀後當即跑到屋裡拿出菜刀,情緒極其激動的讓其父親要麼當即將被反訴人砍死,要麼從此以後不再喝酒,並又返回屋內將**瓶白酒和***瓶啤酒一一的猛摔到地上。在這一過程中,反訴人曾試圖對被反訴人的惡劣行為予以阻攔,可被反訴人竟然要將菜刀和酒瓶揮向被告。因受被反訴人家庭暴力的恐嚇,致使反訴人患病,被**縣精神病醫院診斷為:由於受到強烈刺激引起的抑鬱症。因擔心反訴人成為被反訴人的“包袱”,被反訴人置反訴人的病情於不顧,拒絕提供醫療費用,已經對反訴人構成了實質的拋棄。

故此,基於被反訴人家庭暴力的嚴重過錯和對反訴人的故意拋棄行為,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反訴人與被反訴人離婚。同時請求法院依法支援被反訴人應當承擔反訴人實際支出的治療費用和後期治療費用並給予反訴人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的合理訴求。

二、反訴人的陪嫁4000元和反訴人在結婚典禮上收到的贈與款9000元依法應該予以返還。

反訴人出於對婚後生活的美好之嚮往,在結婚時將4000元陪嫁作為婚後生活的具有保障性質的資金交由被反訴人保管。因被反訴人的嚴重過錯致使婚姻無法維繫,該項資金應當予以返還。

在2012年1月13日的結婚典禮上,反訴人出於民間之習慣,對被反訴人之父母等長輩“改口”之尊稱時,收到9000元的“改口錢”。這部分“改口錢”實質上是接受反訴人“改口”的長輩對作為新娘子的反訴人的贈與,該贈與當屬反訴人個人所有。可讓人無法接受的是,該9000元的“改口錢”在結婚典禮尚未完畢之時,竟然讓被反訴人當場搶去,後經反訴人多次索要但被反訴人拒絕返還。

三、自2011年11月11日至解除婚姻之日,被反訴人的工資收入依法屬於反訴人和被反訴人的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

此致

***縣人民法

反訴人: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