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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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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合同糾紛

民事上訴狀()(合同糾紛)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 ,性別: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區 鎮 村 組 號。

聯絡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單位名稱 住所地: 省 市 區 路 號 座 層 。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絡電話: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市 區人民法院作出的( ) 民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 ) 民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第 項,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損失共計人民幣 元(其中 );

二、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本案要點是:被上訴人嚴重違約導致了雙方所簽定的合夥協議的履行不能,上訴人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約定義務,因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導致了上訴人的損失,應該對上訴人予以賠償。

其主要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第一、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並未履行《 合同》第 條之約定,造成了自身的在先違約,不應獲得賠償。其理由是該合同第條約定了由被上訴人負責此產品“發牌機”的專利技術、電路板和線束,協助甲方檢測產品質量和產品的更新換代,而被上訴人並沒有獲得生產“發牌機”的發明專利權證書,所以是上訴人自身違約。上訴人認為,從原審中上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二、三、五已經可以證明上訴人雖然沒有提供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技術,但已經向被上訴人提供了可以用於實現該項產品上市銷售的技術方案。並且結合被上訴人已經利用其控股的公司生產、銷售合同約定的同類生產產品,而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有獲得生產該類產品的合法的技術來源或者自身的研究、開發過程這一事實可以進一步證明,被上訴人是利用上訴人提供的專業技術祕密進行投資、生產並獲得了利益,而原審法院沒有給予認定這一事實。

第二、在原審庭審中,被上訴人提供的反訴證材料中有一份關鍵證據材料:“發牌機07年5月至10月份採購入庫彙總表”,該份證據可以證明上訴人已經向被上訴人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生產”發牌機”的核心技術的主機板、晶片、光控、線束等,而原審法院對這一重要證據的質證予以疏漏。犯有有證不認的錯誤。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第一、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構成違約是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原審法院依據《 合同》第 條的約定:由負責投入資金辦廠,提供廠地、組織人員、工具、管理和銷售、註冊;第二條約定:由被上訴人負責此產品“發牌機”的專利技術、電路板和線訴束,協助甲方檢測產品質量和產品的更新換代;認為上訴人沒有提供獲有專利權證書的專利技術,故構成合同違約。本上訴人認為:該合同約定的專利技術,不應該嚴格的要求上訴人應該提供的就應該是已經取得專利權證書的專利技術,而應該綜合本合同的本意去看待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意圖。因為在簽定本合同時,合同甲方已經明確知道合同的乙方當事人是暫時沒有取得專利權證書的專利技術,只掌握有設計、製造該產品的技術祕密,所以,不能機械的去理解並要求合同乙方必須要提供獲有專利權證書的專利技術才不構成違約,僅僅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技術祕密、沒有提供享有專利權證書的專利技術就構成了合同違約。從簽定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本意可以明顯看出,雙方需要的僅僅是擁有能夠生產出該項產品的技術祕密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