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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拖欠塑膠地板貨款及加工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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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拖欠塑膠地板貨款及加工費案)

民事起訴狀(拖欠塑膠地板貨款及加工費案)

{子問題開始}民事起訴狀

原告:王某欣,女,漢族,1989年1月11日生,住石家莊市長安區某某路裝飾材料市場G區13號。身份證號:13011XXXXXXXX.

電話:18911111111

被告:陳某偉,男,漢族,1977年11月11日生,住石家莊市裕華區某某新村1號樓1單元1103室。身份證號:3729XXXXXXXX。

電話:1332111111

{子問題開始}訴訟請求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餘貨款及安裝費25993.5元;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15年1月20 日起計算,標準按照日0.5%,本金數為70993.5元)

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子問題開始}事實與理由

2014年12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購貨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PVC塑膠地板,其中石塑地板1565㎡,單價33元/㎡,總價51645元;塑膠地板120㎡,單價50元/㎡,總價6000元。合同履行中,被告後續要求增加石塑地板404.5㎡,單價為33元/㎡,總價13348.5元。因此原告共計向被告供貨70993.5元。原告向被告供應的地板於2015年1月20日鋪完。被告應當支付原告全部貨款。截止起訴,被告共計向原告支付貨款45000元,尚欠25993.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剩餘貨款並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但被告拒不理會。無奈,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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