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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最高法院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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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最高法院2021版)

民事上訴狀(最高法院2021版)

{子問題開始}民事上訴狀 {子問題開始}上訴人(原審訴訟地位):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 (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 。聯絡方式: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 。

委託訴訟代理人: , 。

{子問題開始}被上訴人(原審訴訟地位): ,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資訊)

因與 (寫明案由)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號民事判決/裁定,現提起上訴。

{子問題開始}上訴請求: 

{子問題開始}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九條制定,供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用。

2.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住所。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3.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

4.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5.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6.有新證據的,應當在上訴理由之後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