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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新民事起訴狀(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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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新民事起訴狀(交通事故)

武漢新民事起訴狀(交通事故)

{子問題開始}武漢最新民事起訴狀(交通事故)

{子問題開始}民事起訴狀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郴州市甦仙區人,住郴州市甦仙區XX村X棟X單元XX號。聯絡電話: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區人,住郴州市北湖區魯塘鎮XX村6組,系湘LXX號肇事車輛駕駛員。聯絡電話:138XXX。

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區人,住郴州市北湖區魯塘鎮XX村5組,系湘LXX號肇事車輛車主。聯絡電話:186XXXX。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飛虹路18號。聯絡電話: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範,系該公司總經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子問題開始}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法醫鑑定費、輔助器具評估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康復費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何XX、何XX承擔。

{子問題開始}事實與理由

2010年7月8日15時許,被告何XX駕駛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沿S322線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開發區工業路段時,與由南向北橫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九八醫院住院治療,後因傷情嚴重轉至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原告前後共住院68天,共花醫療費45497元,出院診斷為:1、右足毀損傷;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3、頭皮挫裂傷。經司法鑑定,原告的傷情構成陸級傷殘。2010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對該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認字(2010)第A08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何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何XX為其所有的湘LXXX號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2.2萬元,事故發生在該保險合同期限內。

根據《民法典》、《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告何XX、何XX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詳見附後清單)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賠償義務,但至今,被告僅支付醫療費45000元,餘款拒不支付。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訴請。

此致

郴州市北湖區法院

具狀人:

二0一0年月日

{子問題開始}賠償清單

一、醫療費:45497元(其中被告何XX、何XX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816元

計算式:12元/天×68天=816元

三、護理費:4911.86元

計算式:2167元/月÷30×68天=4911.86元

四、誤工費:7078元

計算式:2167元/月÷30×(68天+30)=7078元

五、交通費:640元

六、疾賠償金:150843.1元

計算式:15084.31元×20年×50%=150843.1元

七、殘疾輔助器具費:162000元

計算式:

更換輔助器具費用:15000元/次×6次=90000元

維修費用:(15000元×15%)元/年×24年=54000元

訓練期間的食宿費用:(30元/天+20元/天)×2人×30天×6次=18000元

以上三項合計:90000元+54000元+18000元=162000元

八、法醫鑑定費:790元

九、輔助器具評估費:1500元

十、營養費:680元

計算式:10元/天×68元=680元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

以上一至十一項合計:399755.96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120000元。

被告何XX、何XX應賠償原告(399755.96元-120000元)×80%=223804.77元。

被告何XX、何XX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還應向原告支付178804.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