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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時間已過怎麼主張賠償

工傷認定律師解答 閱讀(5.24K)
工傷認定時間已過怎麼主張賠償
律師解析:工傷職工本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期間為1年。超過該期限的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該期限內。如果確實因為自身原因,超過期限申請工傷認定,可以與所在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法院會保護合法權益。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