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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時效已過該怎麼辦

工傷認定 閱讀(1.33W)

工傷認定時效已過該怎麼辦

一、工傷認定時效已過該怎麼辦

首先,工傷認定是有時效的,具體的話,先來看一個案例。

原告:蔡鳴

被告:七彩印刷機械製造有限公司

蔡鳴於2004年6月14日到七彩印刷機械製造有限公司工作。2005年4月24日,蔡鳴在工作時不慎被機器絞傷右臂,造成七級傷殘。七彩印刷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承擔了原告治療所需的醫療費,並支付了蔡鳴2005年5月至2006年3月的工資,但未支付其他工傷待遇。2006年3月、4月,蔡鳴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和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因超過申請期限未被受理。蔡鳴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後,七彩印刷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認為,蔡鳴已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請求法院駁回蔡鳴的訴訟請求。

判決:

法院認為,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是勞動法規定的基本權利,蔡鳴超過規定期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只是不再適用工傷認定的行政程式,並不能據此剝奪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故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依法判令七彩印刷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支付蔡鳴工傷待遇×了乙。

【案例分析】

不少工傷受害者不懂得及時保護自身權益,導致超過訴訟時效是原告承擔敗訴後果的主因。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據此,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存在時效問題,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超過1年勞動保障部門就不予受理。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工傷受害者如不要求工傷認定,還可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人身損害賠償也有訴訟時效的要求,一般是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若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

【律師總結】

工傷後索賠有兩種途徑:工傷認定請求工傷賠償和民事侵權訴訟請求人身損害賠償。一旦認定工傷,即可根據國家法律獲得較高的賠償。所以在工傷事故發生後的1年內,要求工傷認定是索要賠償最快也最有力的方式。工傷事故發生1年後,若工傷認定已過時效,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請求人身損害賠償。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的問題。中止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中斷事由包括提起訴訟、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但不管怎麼說,發生工傷事故後,工傷受害者應儘快通過申請工傷認定、提起訴訟、提出要求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以免超過訴訟時效。

同時,用人單位也應主動申請工傷鑑定,否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導致最終超過時效不能做工傷認定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醫療費、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只能由用人單位負擔。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小編以案例的形式為大家介紹了超過工傷認定時間該如何處理,不知道有沒有幫助到各位。當然,小編還是衷心希望各位勞動者在生活工作中都能平平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