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超過時間限制怎麼辦?

工傷認定 閱讀(2.75W)

工傷認定超過時間限制怎麼辦?

在現實中,隨著法律知識的廣泛普及,勞動者的自我保護意識越來越強,在受到工傷傷害後,大多數勞動者都知道申請工傷認定和賠償,但還是有些勞動者不清楚由誰來申請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要求是怎樣的,往往導致工傷認定申請超期限,影響了後續的工傷賠償,那麼,工傷認定超過時間限制怎麼辦呢?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見,工傷職工本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期間為1年。超過該期限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受理。

當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該期限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5、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1年申請期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無能為力。但這並不意味著就沒有其他救濟途徑了。可以選擇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但是,人身損害賠償也受1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工傷認定申請因超過申請期限不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侵權賠償訴訟超過訴訟期限一般也不會被法院受理。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需注意的是,工傷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在責任劃分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通過工傷認定,不論勞動者有無過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4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時限內(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而侵權賠償,如果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另外,在傷殘定級、賠償標準上工傷案件和侵權案件也有所不同。

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誤以為得在治療結束後才能維權,結果因超過法定期限而難以維權。在遭遇工傷事故後,如果單位未主動申報工傷,勞動者本人應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申請,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時間限制,也並不意味著就無計可施,首先申請人要對照相關規定,檢視申請超過時間限制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自由受限、用工單位故意所為、社保登記有誤等情形,如果是,由此造成的延誤時間不計算在規定限時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