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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受傷能否認定工傷

勞動者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中受傷的是否構成工傷,應當從活動的目的性、單位是否鼓勵參加、是否承擔費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綜合考慮。用人單位組織旅遊是通過集體活動增強團隊凝聚力、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目的是為了讓員工放鬆身心、加強溝通,繼而更好地投入工作,此類活動具有明顯的集體屬性,應當視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所以,這種由用人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可以被認定為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而員工在旅遊中因為工作安排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當然,如果員工在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中脫離團隊,私自活動期間受傷則不屬於工傷。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參加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受傷能否認定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