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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午休期間與同事在單位球場打球受傷是否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69W)

雖然參與活動的人員均為用人單位的同事,活動地點也在用人單位的球場,但是此次活動並非用人單位安排的訓練活動;
也不是用人單位委託他人組織的活動,而是同事之間自發邀約的娛樂鍛鍊活動;
其受傷情節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的情形,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職工午休期間與同事在單位球場打球受傷是否能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