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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的程式如下: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2、鑑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做鑑定。3、鑑定辦對鑑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鑑定費。4、鑑定辦於每週四定期召開鑑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佈。5、自鑑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及收取全部材料。《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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