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傷糾紛>

雙重勞動關係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工傷糾紛 閱讀(3.21W)
雙重勞動關係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企業內退人員,在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前提下,到另一單位從事勞動、接受管理的,勞動者與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為勞動關係。勞動者在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新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責任的賠償主體,應由其承擔工傷待遇賠償的各項義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