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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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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是什麼?

一是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開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書,二是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並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直接送達給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信日期為送達日期。勞動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採取公告送達,通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通知即視為送達。

勞動者轉為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和檔案移交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者失業後,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內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二、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勞動合同解除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同意,或者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情形如下:

1、因勞動者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

2、適用期限內證明不符錄用標準;

3、嚴重不遵守單位規章制度;

4、因嚴重失職等行為致使單位遭受重大損失;

5、勞動者私自建立多個勞動關係,經單位明示拒不改正;

6、勞動者觸犯刑事犯罪,被追究刑責。前述情形也屬於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分成協商形式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兩種型別,如果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可以通過達成共識的方式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的同時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法定賠償責任,產生糾紛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