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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待遇是怎樣的?

工傷保險 閱讀(1.74W)

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待遇是怎樣的

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待遇是怎樣的?

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目前國家機關和財政經常撥款支援的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支付、參保繳費等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並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穩定期和恢復期。不穩定期是指工傷職工在初診醫院搶救治療期間,傷情尚未穩定,可隨時發生影響愈後變化的時期。恢復期是指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平穩,逐漸恢復好轉的時期。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有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及時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按鑑定結論,享受相關待遇。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確認停工留薪期的,依照此辦法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可以報銷治療費用,享受傷殘津貼、傷殘補助等工傷保險待遇。現實中,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往往需要立即救治,但在工傷認定進行之前一些用人單位不願意出錢。《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作出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先行墊付治療費用。

綜上所述,不管是哪種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都差不多,不會搞個別的特殊待遇,只要符合勞動法中工傷賠償標準的,都會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而且受傷職工也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先行墊付治療費用,也有權到相應部門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