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賠償標準>工傷賠償標準>

僱傭關係賠償與工傷賠償的區別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7.96K)

僱傭關係賠償與工傷賠償的區別

工傷事故責任與僱員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產生的基礎是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弄清工傷事故責任和僱員受害責任的概念和性質,是正確處理此類案件的前提。那麼本站小編今天就來分析僱傭關係賠償與工傷賠償的區別。

僱傭關係賠償與工傷賠償的區別

(一)、兩者的主體不同

工傷賠償的主體是限定性的。我國勞動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僅僅是企業和七人以上的個體經濟組織兩種。僱傭損害賠償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也可以個體經濟組織。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僅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和合夥組織。這種規定顯然與國外僱傭契約主體通論相違背,不利於對僱工的保護。

(二)、構成條件不同

工傷的構成必須有勞動關係。沒有勞動關係的,不可能有工傷。只有在勞動關係的前提下,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傷害,被確認為因工傷害,才是工傷。因為工傷是勞動特別法對勞動者受到傷害的保護。而僱傭損害必須存在僱傭關係,如果沒有僱傭關係,其損害賠償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只能根據侵權的特徵,確定其賠償原則,如是一般侵權,還必須具有損害四要件才可能獲得賠償可能。

(三)、確定損害程度的途徑不同

工傷的認定有效和有資格的是勞動部門,勞動部門有權確定勞動者傷害是否是工傷,其它部門的認定均為無效,這是法律的規定。對於工傷認定不服的必須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由勞動部門認定是否可以重新鑑定。如裁決維持的,勞動者只能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而僱傭損害賠償,僱工的傷情確定,只要有鑑定資格的機構均可以確定其傷情等級。對鑑定結論不服的,當事人經協商可以到鑑定機構重新鑑定,或通過民事訴訟程式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

(四)、請求賠償的時效不同

工傷賠償在認定工傷後,除企業調委會調解時效中斷外,受害人必須在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部門裁決。逾期不裁決的視為放棄權利。在裁決後15日內不起訴的,視為認可仲裁裁決。僱傭損害賠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侵權賠償時效一年的規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可在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律的保護,也可直接向僱主和有關單位主張解決,在主張權利時時效中斷。

(五)、解決糾紛的途徑不同

工傷賠償解決的途徑,必須依據勞動法規定來處理,或經調解或經仲裁。在仲裁裁決後,不服的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式來解決。僱傭損害賠償,當事人可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直接解決賠償事宜。

(六)、賠償的標準不同

工傷賠償,我國《工傷保險暫行條例》對不同等級的工傷,確定了一個統一的標準。參照標準對工傷者進行賠償。且不是一次性的。僱傭受害者的賠償,依據的《民法通則》沒有具體明確的標準,只有賠償範圍。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來賠償,一般情況下,賠償是一次性的。

(七)、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賠償是由勞動法強制性調整,它在發生工傷賠償後,只能依據勞動法律法規來處理,工傷賠償具體的依據是《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暫行條例》的規定。僱傭損害賠償,它是由民法來調整,它直接適用民法侵權行為法的相關條款和規定責任、原則來處理。

瞭解僱傭關係賠償和工傷賠償的區別,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遇到這類事件賠償糾紛的時候,不知道應該是僱傭關係賠償還是工傷賠償,建議大家登入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律師,良好的服務態度,豐富的實戰經驗,一定竭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