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傷賠償>

工傷賠償和僱傭賠償的區別

工傷賠償 閱讀(2.67W)
工傷賠償和僱傭賠償的區別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工傷賠償和僱傭關係賠償

(一)、兩者的主體不同。工傷賠償的主體是限定性的。我國勞動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僅僅是企業和七人以上的個體經濟組織兩種。僱傭損害賠償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也可以個體經濟組織。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僅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和合夥組織。這種規定顯然與國外僱傭契約主體通論相違背,不利於對僱工的保護。

(二)、構成條件不同。工傷的構成必須有勞動關係。沒有勞動關係的,不可能有工傷。只有在勞動關係的前提下,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傷害,被確認為因工傷害,才是工傷。因為工傷是勞動特別法對勞動者受到傷害的保護。而僱傭損害必須存在僱傭關係,如果沒有僱傭關係,其損害賠償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只能根據侵權的特徵,確定其賠償原則,如是一般侵權,還必須具有損害四要件才可能獲得賠償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