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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有規定單位不可以收取員工保證金(押金)嗎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閱讀(4.98K)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以防止財產被勞動者損壞、防止勞動者帶走用人單位財產、防止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等任何理由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擔保包括繳納保證金,將財產押在用人單位,或提供固定資產如汽車、房產做抵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法有規定單位不可以收取員工保證金(押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