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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辭退員工員工不要補償金可以嗎

勞動關係 閱讀(2.01W)

一、單位辭退員工員工不要補償金可以嗎

單位辭退員工員工不要補償金可以嗎

可以的。用人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我國《勞動法》規定,當用人單位需要辭退勞動者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每工作一年,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賠償,不滿六個月的賠償半個月工資,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限越長,用人單位相應支付的賠償金也就越多。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並且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同時員工不在勞動法規定的辭退範圍內,那麼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就已經構成違法行為。那麼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雙倍的賠償金額給員工作為經濟補償,即工作每滿一年需向員工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三、需支付辭退員工賠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辭退員工支付賠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式辭退員工的;

2、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四、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賠償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作為成年人能給自己安慰的就是金錢,雖然說錢不是萬能的,但是很多時候沒錢是萬萬不能的。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正規理由進行辭退員工,那麼都會支付員工一定的賠償金,但是員工跟領導的關係很好,所以也是可以不要的,這樣企業並沒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