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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 | 可以向勞動者收取押金嗎

勞動關係 閱讀(2.51W)

無論勞動者是在應聘時,還是在正式入職後,用人單位存在扣留勞動者證件,向勞動者收取擔保費用、入職押金,或以每月扣押一定比例工資或獎金的形式收取預付違約金等行為的,均違背勞動給付不得強制的原則。對於扣押勞動者證件的,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限期退還本人;對於向勞動者收取押金、預收違約金等財物的,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退還,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或被扣押物品損壞、遺失的,用人單位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者收取押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