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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招收童工的懲罰有什麼規定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閱讀(1.16W)
關於招收童工的懲罰有什麼規定
律師解析:關於招收童工的處罰有下列規定:
用人單位每招一名童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月對其處5000元罰款,並且責令其改正,將童工送回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處;
如果情節嚴重的,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單位的營業執照。法律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