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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童工的相關處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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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童工的相關處罰規定是什麼?

我們國家的勞動法律當中存在著童工這樣的概念,童工主要指的是年齡上沒有滿16週歲就進行勞動力工作,和用人單位形成一種勞動關係,由於身心發展都不太健全,所以這種用工關係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對此很多人想了解一下,非法用童工的相關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非法用童工的相關處罰規定是什麼?

依照中國《勞動法》定義,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而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定罪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4、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若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二、未成年工與童工的區別:

(一)在年齡上,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

(二) 合法性不同,我國法律在原則上是禁止用人單位招錄童工的。但對於未成年工,則是允許的

(三)保護方向不同,對於童工,國家規定凡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就是使用童工。國家嚴令禁止使用童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也不得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不能開業從事個經營活動,而對於未成年工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五條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是指:

①森林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

②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即二級高處作業;

③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④其他對未成年工的發育成長有影響的作業。

(四)責任不同,童工一般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能作為《勞動法》上規定的勞動者主體的。而未成年工是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因此可以作為勞動者與相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受到《勞動法》等法律的保護。

非法僱傭童工的話,他的處罰主要包括行政方面的處罰,也就是行政罰款和吊銷營業執照,當然如果情節比較嚴重,構成我們國家刑事方面的犯罪,那麼,需要按照刑事犯罪來進行嚴厲懲處,也可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