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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童工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勞動保障 閱讀(1.25W)

我們都能夠知道僱用童工是違法的,但是在我們國家一些偏遠地區,尤其是一些法制比較落後的社群,可能還會經常出現這樣的現象,那麼用童工的處罰規定是什麼,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僱傭童工可能會受到刑事的處罰,具體看下文。

用童工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用童工的處罰規定的內容

嚴格監察執法,加大童工案件查處力度勞動保障部門尤其是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執法紀律,堅決查處非法使用童工案件。嚴格處罰標準。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查處使用童工案件時,必須嚴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罰款標準予以處罰,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具體處罰標準是:對用人單位未保留或偽造被招用人員身份證影印件等錄用登記、核查材料的,處1萬元罰款;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對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對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週歲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對經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規定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部門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二、用童工的處罰規定應怎樣處理

落實備案制度。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發現和查處違法使用童工案件時,必須在立案10日內向省廳上報案件基本情況,在結案10日內向省廳上報處罰結果。省廳認為執法辦案不力的,下達督辦指令書或直接參與執法;認為處罰決定不當的,依法予以糾正或責成處罰機關自行糾正。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在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級勞動保障部門上報勞動用工檢查和童工案件查處情況。嚴格執法紀律。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尤其是監察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使用童工情況或接到舉報投訴後不制止、糾正、查處,或有關人員利用職務和行政手段干預、影響查處童工案件的,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隱瞞、不按時向省廳上報童工案件或其他重大案件的,給予主管領導和有關人員通報批評。加強協調配合,形成預防治理工作合力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主動加強與有關行政部門群團組織的聯絡,建立各部門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協調機制。

三、用童工的處罰規定的細則

建立勞動保障與公安、工商行政、教育、衛生、民政等行政部門聯動機制,採用“110”聯動、聯合執法、聯席會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請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提請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等工作方式,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手段,提高綜合治理的效力。加強與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聯絡,發揮街道、鄉鎮、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學校的作用,採用法制宣傳、案件通報、案例教育等工作方式,動員社會力量,開展廣泛深入的預防教育活動,形成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共同打擊非法使用童工行為的社會氛圍。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絡,通過電視、廣播、報刊、雜誌、和資訊網路等多種手段,廣泛宣傳《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法律法規,使《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內容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增強少年兒童的自我保護意識,增強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履行法定義務的意識,增強用人單位的法制觀念。

這個時候,我們不僅能夠意識到,對於童工的一些相關處罰規定,同時,當我們發現這些違法亂紀的行為之後,也應該要及時報警,確保我們國家的兒童以及適齡兒童能夠有良好的環境讓他們成長,這也是在維護我們國家的合法權益的一種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