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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配合工作怎麼辦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閱讀(1.14W)

可以解除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有義務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無正當理由拒絕完成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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