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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作超出正常工作時間怎麼辦

勞動關係 閱讀(2.08W)

員工工作超出正常工作時間怎麼辦

我國《勞動法》中對員工每天、每週的工作時間做出了限制,原則上每天工作時間不能超過8個小時,而每週則不能超過40個小時。但在一些單位中,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往往會要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而這種要求員工超出正常工作時間的上班,作為勞動者應該怎麼辦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員工工作超出正常工作時間怎麼辦

《勞動法》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從上述規定可知,雖然《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婦女節”婦女放假半天,但《勞動法》並無規定,如果“婦女節”企業不對女職工放假,則應支付女職工加班工資。婦女節,企業應儘可能安排女職工休息或參加節日活動。企業安排女職工休息或參加節日活動的,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如果企業實在不能安排女職工休息,需要女職工照常工作的,企業只需按正常上班支付女職工工資,而無須額外支付加班工資。

二、怎麼計算加班費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0.92天。

此時員工是有拒絕的權利的。即使不能拒絕或者聽從了單位的安排,作為用人單位也要按照國家的規定支付員工相應的加班工資才行。但實踐中,往往在這方面產生糾紛,對此,就需要當事人選擇恰當的方式來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