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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配合工傷鑑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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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配合工傷鑑定怎麼辦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原告不配合筆跡鑑定怎麼辦

對方一旦不配合司法鑑定的相關規定,其法院可以進行相關的強制措施,讓對方必須履行。而且其所造成的相關的影響也是非常嚴重的,其後果更加嚴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這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

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請司法鑑定,此鑑定必須對方配合才能完成,如筆跡鑑定,親子鑑定等等,對方拒絕配合,會導致鑑定無法實施,無法認定需要通過鑑定確定的案件事實的結果。此時應當推定申請鑑定一方所主張的待鑑定案件事實成立。

因為負有舉證責任一方在向法院申請鑑定並得到法院准許時,已經完成舉證義務,此時舉證責任轉移到應當配合鑑定的另一方,另一方只有配合鑑定才能完成其舉證義務,其拒不配合鑑定,視為放棄舉證,應當對案件事實的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