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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工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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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工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根據有關規定,調資後補發以前數月的工資,可以分推到所屬月份,與原來的月工資合併計算應繳個人所得稅。扣除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即為應該補繳的稅款。

補發工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資訊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彙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