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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崗工資如何發放

工資福利律師解答 閱讀(2.55W)

企業在職工待崗期間,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為職工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支付生活費。
按目前的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待崗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發給生活費。

待崗工資如何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