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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原待遇績效工資應該如何發放?

工傷保險 閱讀(1.39W)

工傷期間原待遇績效工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在企業職工不幸遭遇工傷期間,勞動者的原有的工資待遇在停工期間,應當留薪,原有的工資待遇應該保持不變。勞動者在停工期間所應該被支付的薪資,應該由勞動者所在單位每個月按月進行支付。下面小編為大家詳述一下吧。

工傷期間原待遇績效工資應該如何發放?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

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工傷期間原待遇績效工資,要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繼續發放,具體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來進行發放。職工在工傷停職留薪期間,若用人單位剋扣其工資,勞動者可以提起訴訟。如果大家對於工傷期間原待遇績效工資這個問題還有疑問的話,建議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