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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公司要求正常上班合法嗎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閱讀(2.63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釋出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疫情期間公司要求上班是否合法要分情況,國務院辦公廳釋出了《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如果在2020年2月3日之前要求正常上班,就不合法。如果在2月3日以後企業申請復工成功,要求上班,則合法。不過具體還要看當地的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釋出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定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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