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社會保障>社保>

疫情期間社保正常繳納嗎?

社保 閱讀(9.69K)

一、疫情期間社保正常繳納嗎?

疫情期間社保正常繳納嗎?

疫情期間社保正常繳納,可以網上申訴繳費辦理,也可以在疫情解除後補辦,具體情況如下: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在其微信公眾號上釋出的“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辦稅溫馨提示”,辦理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申報繳費,可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繳費,並打繳費憑證。

(2)逾期辦理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完成。

人社部辦公廳1月24日下發《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因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2020年一次性補繳或定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放寬時限要求,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疫情結束後補辦,並在系統內標識。

二、疫情期間的工資待遇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在現實生活當中,疫情期間如果不能正常進行社會保險的繳納服務的話,完全也是可以的申請相關的機構來進行延期繳納,等到疫情解除之後,第一時間進行繳納就可以了,當然現在如果正常繳納通過網路辦理的方式也完全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