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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期間工資正常發放嗎

工資福利 閱讀(1.53W)

一、在疫情期間工資正常發放嗎?

在疫情期間工資正常發放嗎

疫情期間工資不是正常發放的,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對因疫情未及時返閩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二、疫情期間企業提前復工造成疫情爆發的處罰依據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 民事責任。

2、《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第七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准,對單位予以 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 行政處分。

(一)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的;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拒絕執行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調集其參加控制疫情的決定的;

(三)對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負有責任的部門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控制疫情決定的;

(四)無故阻止和攔截依法執行處理疫情任務的車輛和人員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 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 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釋出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定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疫情造成的影響一定是相互的,如果企業在疫情的衝擊下都還沒有倒閉,說明企業的生存能力還是比較頑強的。所以這種特殊階段之下,讓企業在不復工的情況下正常的給職工發工資,對企業有些太過殘忍,相信職工對此也能夠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