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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節假日自願加班是否算加班

勞動爭議 閱讀(3.05W)

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員工自願加班,不屬於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

法定節假日自願加班是否算加班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是支付加班工資的必要條件。當然,這也契合常理。倘若任何加班都可以領加班費,那些工作拖沓,賴在單位的人,會成為最大的受益者。而這對於工作效率高的同事,也並不公平。畢竟,決定一個人工作能力的指標是質量和效率,而不是工作時長。

但職場上,更普遍的情形恐怕是“被自願加班”。

“被自願加班”一般表現為兩種情形,第一,工作任務過重,不得不加班才能完成;第二,應對激烈的職場競爭,自發犧牲假期。

前者的被動性顯而易見,可以算是事實意義上的加班,可依然面臨“認定”的難題,畢竟每個人對於工作效率都有自己的標準。在這種情形下,員工要敢於維權,保留工作量的證據,向勞動仲裁部門舉證並主張加班費,尋求第三方裁決。

而後者雖看似“自願加班”,但更多地仍是被競爭裹挾下的無奈之舉。特別是在某些企業裡,激情工作、無償加班、鼓勵奉獻被看做是一種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有些公司甚至公開宣揚“狼性文化”“996工作制”。

在這種企業文化裡,領導和員工缺乏應有的界限,領導想當然地認為,公司發展、升值加薪是員工的唯一訴求。而其實,工作之外,領導和員工都是獨立平等的個體,員工有意願也有權力決定工作之餘的時間如何分配。領導不斷向員工灌輸“自願加班”的理念,事實上是對員工自我意識的剝奪。

這種剝奪,短期來看,或有助於公司業績的提升;但長遠看來,會慢慢將員工變成無意識的“提線木偶”,失去最寶貴的活力和創造力。而這,無論對企業還是對員工來說,都不是件幸事。這種老闆眼裡的“自願加班”,還是少些為好。

加班是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是職工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從事工作的時間。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因為工作的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要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支付給勞動者加班費或者安排勞動者調休,如果是勞動者自願加班的,就不算是加班,用人單位是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費的,所以勞動者加班需要根據自己的情況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