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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自願加班是否有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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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自願加班是否有加班費

我們發現,通常在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休息休假時間內加班加點工作的話,此時需要支付職工相應的加班費。但要是實踐中職工自願加班的話,此時還可以向單位要求加班費嗎?關於這個問題,很多人可能都不太瞭解,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職工自願加班是否有加班費

員工自願加班無須支付加班費

(一) 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在提及延長工時的時候,均使用了“用人單位安排”的表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強調的是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上海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亦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但必須遵守有關延長、增加工作時間的時限規定,並按照規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強調的還是用人單位由於自身需要而安排員工加班。

(二)在加班的程式上,上述法律法規中均規定,用人單位如欲安排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及工會協商,協商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必經程式。

協商,並不是員工要求加班,而與用人單位協商,而是用人單位在安排員工加班前與員工及工會的協商。安排加班的主體是用人單位,而不是員工。

(三) 從勞動法的立法意圖上看,為了限制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利的產生,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限制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權利,保護員工的休息權。

員工的自願加班是對自己休息權的主動放棄,而不是被動剝奪。

節日加班費基數如何確定

目前,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

二、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標準

在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問題上,不一定每個人都很清楚。按照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要準確計算加班加點工資,必須區分不同情況的計算方法,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一)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加點工資計算。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其工資。

(四)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加點工資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五)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加點工資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

現實中,職工因為沒有完成當天工作任務,而自願在下班之後留下來加班工作的話,這種情況下,一般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的。也就是說職工自願加班不能主張加班費。只有在單位安排加班的情況下,才能主張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