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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要提前15天離職嗎

勞動爭議 閱讀(1.52W)

一、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

試用期要提前15天離職嗎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二、試用期員工自動離職需要支付工資

試用期內,員工自離是有工資的。

勞動者在試用期三天自動離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其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1、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支付工資求: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2、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綜上所述,試用期員工辭職三天就可以離開了,三天是按照自然天數計算的,即使是節假日或者休息日都是包含在內的。如果試用期員工自離也是需要支付工資的,否則員工是可以投訴用人單位或者起訴個人老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