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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2022新規定離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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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勞動者辭職是因為本人意願或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而單位辭退勞動者就需要依法按勞動者每工作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工作。

勞動法2022新規定離職補償

1、單位用欺騙或者威脅的方式讓勞動者籤合同,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用人合同的時候,必須遵循的是公平公正、自由自主的原則,所以勞動者有權在合同中註明自己的權益,而且勞動者也有權充分了解合同中的條款,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的生命安全或者其他問題來脅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是可以立即提出辭職,並且要求公司賠償的。

2、用人單位沒按勞動合同履行約定的。有些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會許諾勞動者很多好處,比如崗前培訓,解決戶口問題或者有其他各項福利待遇等等,但到勞動者正式入職後才發現那不過是“空頭支票”。

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法違反法律的規定,存在嚴重剝削壓榨勞動者,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條款,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比如說:用人單位規定遲到扣除當天工資這樣的“霸王條款”就是不合理的。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以標準辭退補償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4、用人單位拖延或者不支付工資、加班費、獎金。我們都知道,用人單位在一些特定的時期可能需要大量的資金週轉,這個時候可能就會採取拖延支付工資獎金的方式來防止人員的流動,但是勞動者也是需要工資來支撐生活的。所以,如果用人單位故意拖延或者不支付工資、加班費、獎金等等,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辭職以上4種情況下,即使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如果勞動者的單位非要違法操作,勞動者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希望小夥伴們能夠運用法律武器,正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