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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2022新規定經濟補償金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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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2022新規定經濟補償金標準是多少

一、勞動法新規定經濟補償金標準是多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哪些情況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歸納總結如下,

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4)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

(1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

(18)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用人單位不能無故的單方面的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