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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勞動法主動辭職賠償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關係 閱讀(8.99K)

一、新勞動法主動辭職賠償的規定有哪些

2021年新勞動法主動辭職賠償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法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為勞動者的月工資乘以勞動者在有關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以此來計算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經濟補償金=基數×年限

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基數:勞動者的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並設定了勞動者月工資的下限,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什麼情況下支付賠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一般是由於企業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但是它的補償是有一定的界限的也不是無限的,經濟賠償金存在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稍有不慎就會導致兩者的利益會有損失,因此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任務來定。

三、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有哪些

1、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條件;

2、沒有足額支付工資;

3、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4、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

5、對勞動者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甚至暴力的手段。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支付經濟賠償金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違約行為確實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一個是支付違約金後還不足以補償此損失。獲得經濟賠償金是勞動者應有的權利,在自身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